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治再生资源(废旧物资)回收行业的公告
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再生资源(废旧物资)回收行业,构建再生资源(废旧物资)回收市场网络体系,改善城乡人居条件,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,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城市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《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》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全市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(废旧物资)回收行业专项规范整治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整治范围

    全市城乡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场(站、网点)。近期重点是北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场(站、网点)。

    二、整治重点

    1.未取得规划审批的,没有规范场所的;

    2.未取得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手续的;

    3.不符合消防安全、存在安全隐患的;

    4.不符合卫生环保,有污染的;

    5.不符合城市管理,乱搭建、乱堆放,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的;

    6.不符合备案登记的;

    7.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设立回收网点标准的;

    8.不符合特种行业管理许可规定的;

    9.有收售违禁物品和收赃、销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
    三、整治标准

    (一)合法经营。依法登记注册,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合法有效,无超范围经营、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;按照要求做好备案登记;回收(生产性)废旧金属者依法到公安部门备案;有污染的需要到环保部门备案;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,严禁占道经营、搭棚设架、打围设点和违法占地、违法建设;不得擅自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营业执照;不得收售违禁物品,严禁销赃、窝赃等违法行为。

    (二)依规经营。再生资源的分拣、集散、储存,初加工等应当在集散市场进行,集散市场应当具体下列条件:

    1.与居民区、医院、学校、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;

    2.设有隔离围墙,不影响城市容貌;

    3.地面硬化,运输道路畅通;

    4.再生资源分类储存,采取防扬撒、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;

    5.具备防火防盗设施;

    6.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    以下区域为废品收购场(站、点)禁设区:

    1.城市规划区;

    2.铁路、高速公路、国省道及二级以上县道、旅游景区沿线可视范围内;

    3.生态环保规定的管控区;

    4.军 事禁 区周边距离300米以内区域;

    5.电力设施保护区内。

    城区内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。

    (三)封闭运营。收购的废品分类放置,封闭仓储,高度不得超过围墙;围墙必须是高度为2.2米以上的彩钢(单)板或砖混结构院墙。经营场所设置围档后封闭经营,收购物品捆扎严密,防止飞散、溅渗、溢漏、恶臭扩散、爆 炸等现象发生,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做到制度上墙,标识统一。建立完整的收购和销售台账记录,规范经营。

    (四)环境整洁。场地要硬化,无污水积沉,无异味,干净整洁,病媒预防控制措施到位,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,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。所有物品原则不得露天堆放,须入室入棚进场,有序摆放,按废造纸原料、废轻化原料、报废电子产品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、废旧金属等类别,划定区域分类存放,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。严禁出现废品堆场、作业区和居住区混合搭建“三合一”现象。

    (五)消防安全。从事废品收购再加工的经营户,生产经营场地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,场地外员工宿舍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;用作分选、贮存的建筑,其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,消防设施器材等安全设备齐全;设置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灯,配备灭火器,并定期检验、维修。网点内电器线路规范设置并按要求穿管保护,消防通道畅通,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和逃生能力。

    四、整治措施

    1.自查整改。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严格依照行业整治标准及相关要求,于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,并按要求规范整治。符合条件的积极有序搬迁。

    2.限期整治。对不符合经营标准条件的,限期清理搬迁;对符合经营条件和标准的,对照标准规范,责令限期整改。

    3.依法整治。对无照经营、收赃销赃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,依法查处;对拒不整改的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,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清理取缔;对不服从管理,阻扰、妨碍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,予以严肃查处。构成犯 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 五、监督举报

    欢迎全市广大市民群众对再生资源(废旧物资)回收场站、网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。

    举报电话:商务局0937-8822293,市场监督管理局0937-8822213,市公安局110。

  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 特此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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